网挂〔2024〕056号
经 海口市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受 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昌学组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一)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地块名称 | 宗地坐落 | 总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混合比例 (%) | 使用年限 (年)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建筑 限高(米)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昌学村A-01号地块 | 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 | 2348.1 | 商务金融用地 | 100.0 | 40.0 | ≤1.50 | ≤60.00 | ≥20.00 | ≤12.00 | 609.3320 | 609.3320 |
其他规划控制条件: |
(二)宗地净地情况:
目前土地权利清晰(按现状出让)、无法律经济纠纷、无需土壤评估、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条件
二、本次挂牌出让设有底价,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开发建设要求(一)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9.332万元,并将该款交至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账户(户名: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支行,账户:21131001040034670)。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定金为成交价的10%。
(二)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地上资产评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正商评报字(2024)第04005号])与龙桥镇人民政府完成地上资产结算。在完成地上资产结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龙华区商务局、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昌学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出让监管协议》,该协议书作为《出让合同》的补充条件),并严格按照《出让监管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签订《出让监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昌学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出让合同》,并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如未报备案则视为《出让合同》无效,在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七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2]8号)要求,如竞得人未按上述约定完成地上资产结算、签订《出让监管协议》和申请《出让合同》备案的,则视为竞得人违约并自愿放弃竞得资格和竞买保证金。
(三)该宗用地按现状出让。
(四)该宗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整体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及销售。
(五)该宗地须按照我省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严格落实有关公共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变相开发建设成为类住宅项目,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及标注住宅类功能描述;除集中设置的食堂以及商业用途项目作为餐饮功能使用的区域外,不得设置燃气设施。具体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4〕2号)执行。
(六)该宗地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具体按照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住建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七)根据海口市龙华区商务局提供该宗地的用地准入要求,项目达产时,本宗土地在约定达产时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扣除土地出让价款之外的所有投资总额,不含有关税费)不低于1408万元人民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项目达产之日起,五年累计的纳税总额不低于352万元人民币(平均每年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不低于20万元/亩),每五年累计产值不低于14080万元人民币(亩均年产值均不低于800万元)。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出让监管协议》,属于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土地竞得人严格按照《出让监管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八)竞得人应在按现状交地后6个月内动工,动工后18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涉及土地闲置处置问题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九)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挂牌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
(十)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竞买申请(一)竞买人资格。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具有下列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竞买: (1)、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2)、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拖欠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利息等行为的。
2.申请人拟成立项目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项目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申请人在项目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不含50%),由项目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昌学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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